基層監察執法如何破解困局?
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環境保護工作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然而目前,基層環境監管工作出現缺位、失位、失范等現象。同時,地方政府行政干預過多等因素,也阻礙了環境監察效能的提升。監察執法難成為很多基層環保工作面臨的嚴峻現實問題。
近年來,我國環境污染事故時有發生,暴露出環境監察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監察隊伍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目前,基層監察隊伍普遍存在人員編制少、人員能力參差不齊的問題。我國縣級環保部門一般成立較晚,許多是從原來的建設部門分離出來的,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保障等方面仍處于發展階段。加之地方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不夠,這就導致監察隊伍的結構十分不合理。根據《全國環境監察隊伍管理平臺》信息系統不完全統計,全國8萬名環境監察人員僅有12%的人員具有環境相關專業背景。此外,環境監察隊伍人員身份比較尷尬,在執法過程中往往面臨有義務、無權力的窘境,導致監管不權威,企業不重視,環境違法行為不能得到及時打擊。
二是當地政府行政干預較多,環境監察執法隊伍整體處于弱勢。各地環境監察機構在行政上隸屬于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多基層環境監察部門在進行執法監察時,常常遇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監察效果大打折扣。部分基層領導片面強調區域經濟發展,忽視了環境法律法規的執行。此外,在項目審批、驗收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強行插手,嚴重妨礙了環境監察工作的順利開展。甚至有的違法企業被處以罰款,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卻難以執行到位。
三是環境執法任務重,監察能力建設薄弱。長期以來,環境監察作為現場執法的主力軍,承擔了繁重的現場監察任務。然而,隨著環境形勢日益嚴峻,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環境監管承擔的任務也越來越繁重,薄弱的環境監管力量與環境監管任務不匹配。據報道,全國8萬名環境監察人員,負責150萬家工業企業的現場檢查工作、50萬家企業排污費申報和收費工作、14萬件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以及大量的小三產檢查、自然保護區檢查、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糾紛的調解處理工作。基層環境執法任務繁重,同時還存在經費不足、硬件建設和監察手段落后等問題。
四是排污企業業主對環境污染認識不夠,基層環保部門難以達到真正監管和整治目的。鄉鎮企業的發展是我國農村環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經濟增長,對一些經濟實力弱、技術落后的鄉鎮企業采取地方保護,從而導致這些企業業主對環境法律法規重視不夠,不愿意在環境治理上投入成本,對相關規定和處罰不予重視。由此阻礙環境監管工作順利進行。
新形勢下如何破解基層環境監察執法難困局?如何全面提升環境監察能力?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高處著眼,加強隊伍建設。規范并完善人才引進機制,以向社會公開選拔的方式擴充監察隊伍,培養專業型高素質人才,確保環境監察人員對環境相關知識、法律法規、企業生產工藝、污染治理流程等知識的熟知活用。同時,還需要具備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應對突發事件、處理環境糾紛等能力。
其次,實處著力,減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加強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環境法治教育,樹立綠色經濟的發展觀。建立環境治理政績考核制度和環境損害追責制度,對放任不作為、盲目決策、阻礙環境監管執法、包庇排污企業違法排污等情況要依法追究其責任。應理順環境行政執法管理體制,規范監督管理程序,推進信息公開,最大限度化解環境監察廉政風險。
第三,小處著手,加強能力建設。地方財政部門應增加監察專項資金的經費投入,保證環境監察人員的基本支出、執法費用。各級環保主管部門應多渠道全方位給予物力、人力和技術支持,指導配備必要的通訊、交通及調查取證等硬件設備,以及排污收費管理系統、環境執法管理及移動執法系統等軟件設備。加快推進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跟進并規范監察技術和監察設備的應用、管理,提升基層預警應急能力,在執法過程中必須事無巨細、認真調查、懲罰到位、深層教育。
第四,推進公眾參與,加大宣傳力度。加強群眾監督,增強全社會對環境監察工作的認識和支持。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深化社會公眾對環境保護的知情權、對環境監察的參與權和對違法排污單位的監督權。公眾參與已成為當前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課題,許多地方環境監管部門都開設了污染企業“隨手拍”、“曝光臺”等網絡監督平臺。公眾參與環保的積極性越來越高,為基層環境監察執法工作提供了極大幫助。同時,公眾監督也賦予了環境監察部門更大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更加敢于執法、嚴于執法。